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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民初字第2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马×与北京市丰台区华×修理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北京市丰台区华×修理站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4)丰民初字第20037号原告马×,男,1962年5月9日出生。被告北京市丰台区华×修理站,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前泥洼。投资人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秦春丽,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诉被告北京市丰台区华×修理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良撤诉。案件受理费一千八百二十五元,由原告马良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刁 彤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蓉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