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初字第2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马×与北京市丰台区华×修理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北京市丰台区华×修理站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4)丰民初字第20037号原告马×,男,1962年5月9日出生。被告北京市丰台区华×修理站,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前泥洼。投资人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秦春丽,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诉被告北京市丰台区华×修理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良撤诉。案件受理费一千八百二十五元,由原告马良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刁 彤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蓉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