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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碚法民初字第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翁武宪与重庆市富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武宪,重庆市富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0105号原告翁武宪,男,197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王世菊,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市富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三汇镇刘家堡。组织机构代码20364403-3。法定代表人刘晓林,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翁武宪诉被告重庆市富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翁武宪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富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翁武宪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翁武宪撤回对重庆市富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0元,��半收取为170元,由原告翁武宪负担。审判员 邹 焱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段伶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