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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刘翠芳与豆天兵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审执行冻结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翠芳,豆天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258号申请执行人刘翠芳,女,汉族,1951年2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豆天兵,男,汉族,1965年1月4日出生,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临刑初字第05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交纳案件款15375.46元,执行费131元,合计15506.46元。被执行人豆天兵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豆天兵在银行的存款15506.46元予以冻结、提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清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尚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