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梁法执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市万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冰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民事执行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市万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河南冰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梁法执字第183号申请执行人无锡市万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阳山陆区冬青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冰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经济开发区豫苑路西。法定代表人刘某,职务: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的(2014)商梁民初字第17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4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河南冰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冰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窦 军审判员 贾胜乐审判员 郜运来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叶红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