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法强医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唐某某强制医疗决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唐 某 甲 强 制 医 疗 决 定 书(2015)龙法强医字第1号申请人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检察院。被申请人唐某甲,男。法定代理人唐某乙,男。系被申请人唐某甲哥哥。指定代理人廖某甲,龙南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强制医申(2015)1号强制医疗申请书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唐某甲强制医疗。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会见了被申请人,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文超出庭履行职务,被申请人唐某甲的法定代理人唐某乙、指定代理人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龙南县人民检察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认定,2014年10月11日9时30分左右,被申请人唐某甲路过龙南县城金水大道邮电大楼时,与被害人赖某某发生口角,赖某某持扫把打了唐某甲,唐某甲用水果刀将赖某某的腹部刺伤。经鉴定,赖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唐某甲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丧失,评定为无责任能力。检察机关认为唐某甲实施故意伤害行为,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应当对其强制医疗,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证实强制医疗申请的事实。被申请人唐某甲的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均对龙南县人民检察院申请强制医疗的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认为被申请人唐某甲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1日上午9时多,被申请人唐某甲路过龙南县城金水大道邮电大楼路段时,对在此处清扫街道的环卫工赖某某指指点点,进而双方发生口角,赖某某持扫把打了唐某甲,被申请人唐某甲用小刀将赖某某的腹部刺伤。经鉴定,被害人赖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被申请人唐某甲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丧失,评定为无责任能力。2015年1月6日被申请人唐某甲被释放,同时被送到赣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目前仍在治疗中。上述事实,有被害人赖某某的陈述、证人徐某某、张某摸、唐某丙、唐某丁、廖某乙、黄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害人损伤程度法医鉴定意见书、赣州章江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意见、赣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出具的被申请人入院记录、被申请人的户籍证明,被申请人的陈述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唐某甲实施伤害行为,致一人重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损害公民人身健康;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且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有必要对其予以强制医疗。龙南县人民检察院申请对唐某甲强制医疗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唐某甲强制医疗。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书面申请复议的,应当提交申请书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在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智辉人民陪审员 :廖日升人民陪审员 :王丽彬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小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