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唐某侵犯著作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
案由
侵犯著作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合法刑初字第5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男,1987年1月6日出生于重庆市合川区,汉族,中专文化,住重庆市合川区。2012年12月7日因涉嫌犯侵犯著作权罪,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3年12月31日被该局解除取保候审。辩护人文中武,重庆宸沛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合检刑诉(2014)8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秦海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及辩护人文中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热血传奇”游戏系韩国ActozSoft公司及韩国WemadeEntertainment公司共同开发的网络游戏软件,二公司共同授权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大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该游戏软件独家运营(包括复制、发行及销售等)。2010年初,被告人唐某通过互联网学会了架设网络游戏“热血传奇”网络服务器的盗版技术(即“私服”)。2010年至2012年12月7日,被告人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热血传奇”游戏著作权人及盛大公司授权,其在获取相关软件后,租用互联网服务器,注册www.dodosf.com等域名,开办网络游戏“热血传奇”的“私服”网站,并在互联网上发布广告,吸引游戏玩家在其网站游戏。其通过向游戏玩家出售游戏虚拟币的方式进行经营活动,经查证其非法经营数额共计57万余元。案发后,经重庆市公安局电子物证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唐某在其架设的服务器上所使用的“嘟嘟传奇”游戏客户端与上海盛大公司传奇游戏客户端的安装目录结构同一性比例为88.10%,二者存在实质性相似。另查明,2012年12月7日,被告人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赔偿了盛大公司经济损失28.3万元。盛大公司对被告人唐某的行为亦予以谅解,并恳请司法机关对唐某从轻处罚。还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唐某用于犯罪所使用的工具黑色“技展”组装计算机一台。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户籍信息、银行交易明细书证,归案进过说明、收条、谅解书、扣押清单、重庆市公安局电子数据检验鉴定报告书、搜查笔录以及被告人唐某的供述等证据载卷佐证,足以认定。辩护人文中武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能坦白认罪,并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建议对被告人唐某宣告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热血传奇”网络游戏,非法经营数额57万余元,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能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可以对其宣告缓刑。辩护人文中武关于被告人能坦白认罪,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建议对被告人唐某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查证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唐某用于犯罪所使用的工具黑色“技展”组装计算机一台依法应予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对本案查获的被告人用于犯罪所使用的工具黑色“技展”组装计算机一台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 刚代理审判员 姜 辉人民陪审员 吴岭川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蒋体岚李青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