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富执字第00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富执字第00093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被执行人,郭某某,女。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6月5日作出的(2013)富民初字第004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返还申请人彩礼10000元及金镯子一个、金项链坠一个、银耳环一副,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1月27日向被执行人郭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郭某某与申请人刘某某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郭某某当庭给付申请人刘某某彩礼6000元及金镯子一个、金项链坠一个,剩余4000元及银耳环一副申请人刘某某自愿放弃,本案案件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郭某某自愿承担,现该案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3)富民初字第0042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凤贵审判员 王树理审判员 杨海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富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