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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茂化法执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州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彭周权、马亚娟、彭章昌、欧阳翠玲、彭东昌、钟桂芳、杨进东、房翠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州市支行,彭周权,马亚娟,彭章昌,欧阳翠玲,彭东昌,钟桂芳,杨进东,房翠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茂化法执字第23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州市支行。地址:广东省化州市河东上街路3号。负责人黄南武,男,行长。被执行人彭周权,男,汉族。被执行人马亚娟,女,汉族。被执行人彭章昌,男,汉族。被执行人欧阳翠玲,女,汉族。被执行人彭东昌,男,汉族。被执行人钟桂芳,女,汉族。被执行人杨进东,男,汉族。被执行人房翠芳,女,汉族。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州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彭周权、马亚娟、彭章昌、欧阳翠玲、彭东昌、钟桂芳、杨进东、房翠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茂化法民二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8月11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划拨了被执行人钟桂芳在银行存款人民币柒仟壹佰元整给申请执行人。余款,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余款在短期内无法执结,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茂化法执字第23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昭光审判员  潘洪辉审判员  黄 斌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钟东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