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民一初字第00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郭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00196号原告:郭某,男,197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代理人:王敬芝,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某,女,197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胡太淮,淮南市田家庵区曹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汪邦应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连星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