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碑民初字第04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泰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陕西省省级机关房屋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泰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省级机关房屋建设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碑民初字第04803号原告:陕西泰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文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亚西,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洋,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省省级机关房屋建设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昭,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泰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省省级机关房屋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泰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泰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泰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349元减半收取174.5元,由原告陕西泰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马巧会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 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