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商初字第1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浙江一点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傅兰娟、金华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一点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傅兰娟,金华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1002号原告:浙江一点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京京,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冯晓庆、沈健威(实习)。被告:傅兰娟。被告:金华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一点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傅兰娟、金华平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闽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龚莹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