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0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刘金龙与郭玉泉、杨志秀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龙,郭玉泉,杨志秀,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0244号原告:刘金龙,男,197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委托代理人:董玉梅,滁州市南谯区腰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杨杰,滁州市南谯区腰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玉泉,男,197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杨志秀,女,住址。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陈泽全,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祖德,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龙诉被告郭玉泉、杨志秀、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金龙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志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金龙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志秀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龙撤回对被告杨志秀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刘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张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