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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邵航兵与竺士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邵航兵,竺士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保字第13号申请人:邵航兵。被申请人:竺士力。申请人邵航兵为与被申请人竺士力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蔡长发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竺士力所有的浙B×××××号小型轿车,保全价值10000元,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竺士力所有的浙B×××××号小型轿车,保全价值1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郑向华二0一五年二月五日代书记员 董丽霞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金婺保字第13号金华市公安局交警直属一大队:关于申申请人邵航兵为与被申请人竺士力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金婺保字第13号民事裁定书己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诉前保全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查封被申请人竺士力所有的浙B×××××号小型轿车,保全价值10000元。查封期限一年。附:民事裁定书壹份。二0一五年二月五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