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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管异初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龚劼、易雪梅与黄佑铭、赵祥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劼,易雪梅,黄佑铭,赵祥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管异初字第00037号原告龚劼,男,197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易雪梅,女,198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黄佑铭,男,196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代理人刁太国,重庆坤源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聪,重庆坤源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祥惠,女,195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劼、易雪梅与被告黄佑铭、赵祥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黄佑铭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在重庆市璧山区,请求本院将本案依法移送至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被告赵祥惠的住所地在本院辖区,因此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黄佑铭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黄佑铭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黄佑铭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显为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