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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0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原告夏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0259号原告夏某某。委托代理人:冯洋,湖北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夏某某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百元,减半收取一百元,由原告夏某某负担。审判员 罗  立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永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