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0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原告夏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0259号原告夏某某。委托代理人:冯洋,湖北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夏某某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百元,减半收取一百元,由原告夏某某负担。审判员 罗 立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永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