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法民初字第08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原告代光正与被告福建琮鑫辉煌物流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福建琮鑫辉煌物流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光正,福建琮鑫辉煌物流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福建琮鑫辉煌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法民初字第08911号原告代光正,男,198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广安市。被告福建琮鑫辉煌物流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松石大道506号6幢4单元1-2。法定代表人江典民,总经理。被告福建琮鑫辉煌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街道鳌峰路5号榕佳楼一号楼六层。法定代表人江典民,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代光正与被告福建琮鑫辉煌物流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福建琮鑫辉煌物流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代光正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福建琮鑫辉煌物流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福建琮鑫辉煌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代光正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建琮鑫辉煌物流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福建琮鑫辉煌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光正撤回对被告福建琮鑫辉煌物流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福建琮鑫辉煌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代光正负担。审 判 长 李世军代理审判员 曹 磊人民陪审员 郭 敏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孙佳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