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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寒商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杨红军与潍坊中百益家园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红军,潍坊中百益家园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寒商初字第18号原告:杨红军。委托代理人:徐广智。被告:潍坊中百益家园超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月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红军与被告潍坊中百益家园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红军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原被告已达成和解。本院认为:原告杨红军在开庭前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红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6元,减半收取523元,保全费518元,合计1041元,由原告杨红军负担。审判员  吉延东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丁宇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