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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少民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董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少民初字第157号原告董某。被告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于2015年2月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某负担。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董恺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