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00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祝强华与谢晶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某某,谢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00169号原告祝某某。被告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祝某某与被告谢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祝某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祝某某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6元,减半收取208元,由原告祝某某负担。审判员 穆晓红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 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