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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棣执字第1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王金峰与高飞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峰,高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棣执字第1023号申请执行人王金峰。被执行人高飞。本院在执行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滨中商终字第19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王金峰申请执行高飞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高飞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滨中商终字第1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汉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玉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