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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00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尹长有与杨春国、瞿康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长有,杨春国,瞿康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0216号申请执行人尹长有,农民。被执行人杨春国,农民。被执行人瞿康喜,农民。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的(2014)天民一初字第01004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尹长有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春国、瞿康喜的银行存款517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王 俊审判员  董茂宣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陈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