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滦执字第6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桑海峰与被执行人缪如彪、梁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扣押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桑海峰;缪如彪;梁金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滦执字第629-1号申请执行人桑海峰。被执行人缪如彪。被执行人梁金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桑海峰与被执行人缪如彪、梁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缪如彪有冀H1U1**号吉利美日新小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执行人缪如彪所有的冀H1U1**号吉利美日新小轿车一辆。二、扣押期限为一年(自2015年2月5日至2016年2月4日)。需要续行扣押的,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朴金利代理审判员  王玉东人民陪审员  刘云志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曹建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