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山民初字第2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山民初字第2035号原告刘某,男,1965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张某,女,1964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健人民陪审员 冯正运人民陪审员 刘 静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