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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山民初字第2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山民初字第2035号原告刘某,男,1965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张某,女,1964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健人民陪审员  冯正运人民陪审员  刘 静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