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伊民初字第8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美成与王子华、刘鲜梅民间借贷一案保全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美成,王子华,刘鲜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民初字第809号原告张美成。被告王子华。被告刘鲜梅。原告张美成与被告王子华、刘鲜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王子华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阿四线南兴生源汽车城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对被告刘鲜梅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明珠花园小区房屋一套予以查封。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王子华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阿四线南兴生源汽车城房屋一套予以查封;二、对被告刘鲜梅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明珠花园小区房屋一套予以查封。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高文清审 判 员  贺海燕代理审判员  刘益荣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先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