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江执字第00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徐长年等申请执行吴增山劳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长年,卢桂庚,吴增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江执字第00219号申请执行人:徐长年,男,1966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申请执行人:卢桂庚,男,197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执行人:吴增山,男,197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庐江县人民法院(2014)庐江民一初字第0194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增山在银行存款10631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红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陈延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