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綦法民初字第00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文某甲与赵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甲,赵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0591号原告文某甲,女,200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法定代理人文某乙,男,197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系原告之父。被告赵某,女,197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某甲诉被告赵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某甲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文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文某甲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申 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留微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