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潜江民调确字第00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苏杰与张少平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杰,张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潜江民调确字第00243号申请人苏杰。申请人张少平。委托代理人杨波,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于2015年2月5日受理了申请人苏杰与申请人张少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关于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柴克清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苏杰因与申请人张少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5日经潜江市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张少平补偿苏杰人民币10000元,于签订协议之日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二、此事故一次性协商调处完毕,苏杰今后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张少平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主张权利,不得向有关部门信访投诉。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确认申请人苏杰与申请人张少平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柴克清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杨志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