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1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嘉实(厦门)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苏清菊、钟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实(厦门)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苏清菊,钟原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103号原告嘉实(厦门)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253号第34层A-H单元。法定代表人苏兴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景洪、林怀贞。被告苏清菊,女,196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钟原,男,198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受理原告嘉实(厦门)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苏清菊、钟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2月5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实(厦门)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曾燕珍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书记员 高丽婷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