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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1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嘉实(厦门)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苏清菊、钟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实(厦门)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苏清菊,钟原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103号原告嘉实(厦门)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253号第34层A-H单元。法定代表人苏兴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景洪、林怀贞。被告苏清菊,女,196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钟原,男,198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受理原告嘉实(厦门)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苏清菊、钟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2月5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实(厦门)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曾燕珍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书记员 高丽婷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