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管民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魏国宾与段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国宾,段安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初字第248号原告魏国宾,男,汉族,1972年3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被告段安龙,男,汉族,1973年3月23日出生,住郑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国宾诉被告段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告段安龙的银行存款275000元,或者查封、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担保人魏志强名下的房屋及担保人位三妮名下的房屋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魏国宾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段安龙的银行存款275000元,或者查封、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魏志强名下的房屋及担保人位三妮名下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文霞人民陪审员 韩素芳人民陪审员 杨建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任 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