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芜民二初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安徽省南陵县放心门窗有限公司与芜湖恒达钢结构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南陵县放心门窗有限公司,芜湖恒达钢结构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民二初字第00057号原告:安徽省南陵县放心门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斌青,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运茂,南陵县家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芜湖恒达钢结构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黎鸿,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南陵县放心门窗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恒达钢结构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芜湖恒达钢结构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南陵县放心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64元,由原告安徽省南陵县放心门窗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先东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涂一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