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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定民一初字第01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6

案件名称

陈泽民、南通新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南通新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南通新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蒙城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泽民,南通新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南通新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蒙城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定民一初字第01736号原告:陈泽民。委托代理人:代本利、黄如杰,安徽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新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钟秀街道运河村5组。法定代表人:王进才,董事长。被告:南通新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蒙城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蒙城县牛群商贸城停车场东侧旁。法定代表人:王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毅,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泽民与被告南通新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南通新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蒙城分公司工程建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泽民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公民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泽民撤回起诉。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到50元,由原告陈泽民负担。审 判 长  姜 军代理审判员  胡成刚代理审判员  杨 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朱晴晴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