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刑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艾某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doc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散•亚某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胶刑初字第89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艾散•亚某,男,住泽普县。2014年9月10日因涉嫌犯抢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胶州市看守所。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艾散•亚某犯抢夺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纪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艾散•亚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8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艾散•亚某来到山东省胶州市广州北路老公厕附近,将行走至此的刘某手中的三星派手机抢走。经鉴定,被抢三星派手机价值人民币2000元。2、2014年9月8日21时许,被告人艾散•亚某来到山东省胶州市广州北路公厕附近,该将行走至此的赵某随身携带的粉红色钱包抢走,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350元,购物卡一张(内有100元)、美发会员卡一张(内有500元)及银行卡二张。3、2014年9月8日21时许,被告人艾散•亚某来到山东省胶州市广州北路与锦州路路口南侧100米附近,将行走至此的李某随身携带的包抢走,包内共有现金2100元,OPP0牌手机一部、三星牌直板手机一部、身份证二张。经鉴定,OPP0牌手机价值人民币2373元,三星牌直板手机价值人民币2000元。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发破案经过、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艾散亚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艾散•亚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无辩解,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4年8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艾散•亚某来到山东省胶州市广州北路公厕附近,将行走至此的刘某手中的三星派手机抢走。经鉴定,被抢三星派手机价值人民币2000元。2、2014年9月8日21时许,被告人艾散•亚某来到山东省胶州市广州北路公厕附近,将行走至此的赵某随身携带的粉红色钱包抢走,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350元,购物卡一张(内有人民币100元)、美发会员卡一张(内有人民币500元)及银行卡二张。3、2014年9月8日21时许,被告人艾散•亚某来到山东省胶州市广州北路与锦州路路口南侧100米附近,将行走至此的李某随身携带的包抢走,包内共有人民币2100元,OPP0牌手机一部、三星牌直板手机一部、身份证二张。经鉴定,OPP0牌手机价值人民币2373元,三星牌直板手机价值人民币2000元。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艾散•亚某出扣押OPP0牌手机一部及人民币1700元,并已发还被害人。还查明,被告人艾散•亚某因指控的第3起抢夺事实被查获后,如实交代了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其他抢夺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艾散•亚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由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发破案经过、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散•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艾散•亚某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艾散•亚某因部分抢夺罪行被查获后,如实交代了自己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的其他抢夺罪行,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艾散•亚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0日起至2015年5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联青审 判 员 于玲娟人民陪审员 徐香宝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