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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五民一初字第01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马桂兰与王秀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桂兰,王秀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五民一初字第01682号原告:马桂兰,女,1969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委托代理人:李学斌,五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林丽,五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志愿者。被告:王秀华,女,196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委托代理人:刘建奎,五河县小圩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桂兰诉被告王秀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秀华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桂兰对王秀华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韩 勇审 判 员  黄 锐人民陪审员  邓晓云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董纯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