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西法民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阳西县御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阮世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西县御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阮世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西法民初字第172号原告:阳西县御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西县。法定代表人:刘基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雷智杰,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钟柳,广东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阮世来,男,汉族,1978年1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阳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阳西县御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阮世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西县御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阳西县御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文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罗璐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