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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张井辉诉松原市宁江区鼎盛房产咨询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井辉,松原市宁江区鼎盛昌地产咨询服务中心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24号原告张井辉委托代理人郭华东。被告松原市宁江区鼎盛昌地产咨询服务中心,地址宁江区一中大门。法定代表人袁野,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维兰,辽宁怀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井辉诉被告松原市宁江区鼎盛昌地产咨询服务中心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井辉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井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0元,由原告承担25元;其余25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审 判 长  倪 华代理审判员  孙恒斌人民陪审员  杨雅梅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赵 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