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一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75号原告李某某,男,198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宗县。委托代理人王利红,广宗县永兴城关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王某某,女,198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宗县。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原告李某某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诉讼权利,经查原告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故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 判 长 贺 永 威人民陪审员 王 晓 静人民陪审员 张 立 哲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志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