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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民初字第3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崔志秋、魏喜香等与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青岛供电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志秋,魏喜香,崔锋正,崔娟,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青岛供电公司

案由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初字第3431号原告崔志秋。委托代理人郭立天,山东清泰(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勇,山东清泰(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魏喜香。委托代理人郭立天,山东清泰(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勇,山东清泰(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崔锋正。委托代理人郭立天,山东清泰(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勇,山东清泰(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崔娟。委托代理人郭立天,山东清泰(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勇,山东清泰(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青岛供电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刘家峡路17号。法定代表人王金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洁,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洁茹,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志秋、原告魏喜香、原告崔锋正、原告崔娟与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青岛供电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未按规定时间缴纳案件受理费,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原告申请缓交案件受理费11340元,减半应收取56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许翠翠人民陪审员  崔爱香人民陪审员  刘清学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韩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