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立终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赤峰广顺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陈庆民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赤峰广顺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陈庆民,钟常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立终字第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赤峰广顺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红山区昭乌达路中段原煤炭局办公楼。法定代表人:毕瑞东,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庆民,男,1957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阿鲁科尔沁旗。原审被告:钟常福,男,63岁,汉族,农民,现住红山区。上诉人赤峰广顺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不服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2014)阿鲁民初字第40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从未签订过《买卖合同》,双方只是简单的债权债务的关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在红山区,因此本案应由红山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在阿鲁科尔沁旗,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80元,邮寄费40元,均由上诉人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乔慧婷审 判 员 刘汉章代理审判员 李志慧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