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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执字第3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方月梅、刘晓丽等与李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月梅,刘晓丽,刘小娜,李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字第361-2号申请执行人:方月梅。申请执行人:刘晓丽。申请执行人:刘小娜。被执行人:李娜。上列双方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17日审结,该案(2014)寿羊民初字第3044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娜在你处的银行存款124441元至寿光市人民法院账户15×××69。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牟明刚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国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