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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怀鹤民二初字第1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原告李守平诉被告刘世洪、湖南世宏工程安装有限公司、陈爱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守平,刘世洪,湖南世宏工程安装有限公司,陈爱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怀鹤民二初字第1104号原告李守平,男,196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刘世洪,男,196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湖南世宏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世洪,该公司经理。被告陈爱梅,女,1976年4月6日出生,汉族。原告李守平诉被告刘世洪、湖南世宏工程安装有限公司、陈爱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守平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守平申请撤诉是对自身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且该行为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对原告的撤诉请求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守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7350元,财产保全费1795元,合计9145元,依法予以免交。审 判 长  沈 青人民陪审员  陈方长人民陪审员  罗德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杨小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