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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莘法执字1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赵春合与马立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春合,马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莘法执字1305号申请执行人赵春合,莘县民政局职工。被执行人马立新,约48岁。本院在执行(2013)莘民一初字第2612号赵春合与马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自2014年11月24日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应当履行款项4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马立新在银行无存款,在车管、房管、工商部门亦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在申请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已告知申请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莘县人民法院(2014)莘法执字第130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鹏勇审判员  赵保福审判员  蔡木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海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