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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民初字第2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XX与林山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林山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民初字第2360号原告XX,女,197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南通镇。委托代理人王怀,福建福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山,男,197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委托代理人黄龙昌,福建金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林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0元,由原告XX负担。审 判 长  陈燕娜人民陪审员  曾美芳人民陪审员  林 松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