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民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姜某与李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李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民初字第134号原告姜某,居民。委托代理人李振珣。被告李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与被告李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1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 强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孙海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