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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白山执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执行人蒋晓明与被执行人李含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晓明,李含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白山执字第9-5号申请执行人蒋晓明,男,1971年2月4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代理人张燕鸿,吉林鸿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含珠,男,1965年6月14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委托代理人李含飞,男,1971年1月18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江苏省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晓明与被执行人李含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蒋晓明于2015年2月4日以被执行人李含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白山民二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启鹏审  判  员 解 军代理 审 判员 庄鸿图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书记员 倪新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