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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桓民初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张立英与张幸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民初字第507号原告:张立英,女,1947年9月5日生,汉族,现住桓台县。被告:张幸福,男,1990年1月10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英诉被告张幸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立英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立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立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立英承担。审判员  李江贤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格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