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0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5
案件名称
章在荣与滁州志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在荣,滁州志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0418号原告:章在荣。被告:滁州志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滁州市开发区花山东路2002号。法定代表人:苏影,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章在荣与被告滁州志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章在荣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滁州志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苏滁现代产业园管理委员会45000元债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章在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滁州志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苏滁现代产业园管理委员会45000元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杨帆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陈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