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奉民一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余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奉民一初字第42号原告:余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某的撤诉申请合法、自愿,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余某负担。审判员 陈海洲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汪 洁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1、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