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执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殷某与陈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166号申请执行人:殷某,居民。被执行人:陈某,居民。上列当事人离婚纠纷一案,胶南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6日作出的(2009)胶南民初字第10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96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胶南民初字第1062号民事判决书(2014年度抚养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付波审 判 员 王怀贞人民陪审员 何利娟二〇一五��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刘龙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