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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殷某与陈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166号申请执行人:殷某,居民。被执行人:陈某,居民。上列当事人离婚纠纷一案,胶南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6日作出的(2009)胶南民初字第10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96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胶南民初字第1062号民事判决书(2014年度抚养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付波审 判 员  王怀贞人民陪审员  何利娟二〇一五��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刘龙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