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湖北水蓝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唐素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水蓝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素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149号原告:湖北水蓝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庙山小区两湖大道水蓝路。法定代表人:周晓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俊杰,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素纯。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水蓝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唐素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水蓝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水蓝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水蓝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95元减半收取247.50元,由原告湖北水蓝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边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向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