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松民一(民)初字第8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徐彬与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彬,倪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松民一(民)初字第8606号原告徐彬。被告倪峰。原告徐彬与被告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故依法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倪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彬诉称:2014年9月16日,被告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80,000元用于周转,并出具借条约定一个星期后一次还清欠款,利息按照银行利息支付。���期后,被告以没钱为由拒绝归还,据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80,000元。被告倪峰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一份,言明:“今借徐彬人民币捌万元整XXXXXXXXXXXXXXXXXX”。因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故引起诉讼。以上事实,有借条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当事人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明确,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80,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倪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徐彬借款8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原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820元,合计诉讼费用2,620元,由被告倪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庄 倩代理审判员 朱宁芳人民陪审员 黄坤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方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